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等精神,参照2022年版《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近年来我市在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2017年版的《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条款修改如下。
1.第四条结合新材料新能源有关科技贷、拨改投、鼓励企业融资规定,新增成本补偿、积极探索“拨改投”模式,以“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予以支持等内容。
2.第五条完善了项目经费支持范围,结合“揭榜挂帅”“赛马”实际,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省外单位承担”规定。
3.第六条主要为落实中央、省有关科研经费改革管理的内容。其中,结合我市财力和经济发展实际:
(1)对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设备要求单独列示;
(2)建议出台专家费细则,省项目参照《省办法》,市项目按1000元/600元(税后)执行、600元/360元(税后)。
4.第七条对间接经费的提取标准适当调整,“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10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进行规定,同时吸收《省办法》“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市创新战略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80%”的规定。
5.第八条为了兼容各级政策要求的支出,及直属单位专项工作经费支出设置,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进行完善。主要规定的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评估评审费的标准。
6.第十三条增加“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内容。
7.第十四条将“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修改为“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8.第十五至十七条完善对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
9.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主要为落实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国企经费使用的特殊规定。
10.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主要是规定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负面清单、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放管服、包干制使用规定、经费决算、验收结题与经费拨付、项目经费重大事项报告、经费使用形成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
11.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结合我市财政、科技工作实际,吸收了省厅有关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部分规定。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参照省科技厅管理办法,设置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