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科农社〔2026〕18号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扩大科技创新“人才飞地”覆盖面与影响力,根据《龙岩市支持“人才飞地”建设若干措施(修订)》要求,现就组织申报第三批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龙岩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校等,在龙岩市外设立的校企联合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飞地孵化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与异地研发机构的权属关系清晰、管理规范。
2.申报单位近2年实际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异地研发机构具备开展技术攻关的能力。
3.异地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场地,具备开展研发的基础条件,有专职或相对固定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异地研发机构近2年有在研或已完成研发项目,有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产品升级等目标任务,能为龙岩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研发、工艺优化、人才培训、成果回岩转化等实质性支持。
(二)优先认定情形
1.异地研发机构与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研发合作关系。
2.异地研发机构近2年已有科技成果在龙岩落地转化。
3.申报单位属于我市“新新有机”工业产业或“矿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链企业。
4.申报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三)不予认定情形
1.异地研发机构属于无实际研发场地、无研发人员、无研发活动的“空壳机构”。
2.异地研发机构与龙岩产业、企业无实际关联,或仅开展异地办公、销售、贸易等非研发类活动。
3.申报单位的材料弄虚作假,或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申报单位近2年财务报表(须含研发费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转账证明。
5.异地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办公和科研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整体照片、内部环境照片及研发设备照片。
6.异地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含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发放工资流水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异地研发机构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8.异地研发机构近3年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9.异地研发机构近3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登记编号及时间、成果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购销合同、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26年9月14日下午18:00。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县(市、区)委人才办、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在《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申报表》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五、有关要求
1.请属地科技部门对照飞地认定条件,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辅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
2.申报材料(含申报表和佐证材料,一式5份)于申报截止时间前送市科技局农社科(市行政办公中心575),联系电话:0597-2323841,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推荐。
3.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追回拨付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申报表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