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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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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科技局修订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文件精神,以及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实际,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九、十、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等有关条款。

  二、主要内容解读 

  1.第九条拓宽了项目推荐范围,修改为: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央、省驻岩机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等。

  2.第十条拓宽了申报主体单位,修改为: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诚信状况。具体要求见当年度申报指南。

  3.新增中期评估工作,作为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需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中期评估通过或限期整改合格的项目,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以中止处理。

  4.原第十五条修改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项目资金分二次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资金。其中,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分三次拨付,具体为: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中期经市科技局组织人员检查评估通过或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3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资金。

  5.原第十六条修改作为第十七条,明确示范项目总经费占立项金额的比例。修改为: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经费拨付给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示范点项目建设的经费合计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立项金额的40%。

  6.原第十七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明确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占立项金额的比例,修改为: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特派员办公中心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场所建设、修缮,办公、培训设施购置,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培训,以及制作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示范点标识牌等。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40%。

  (2)示范点示范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实施科技项目费用,支出参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3)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4)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参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5)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7.原第十九条修改作为第二十条,调整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改为: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