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市科技局出台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厦门市每年安排1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合理问题,以及近年来我市在实施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市科技局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中第一条说明制订的依据,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说明《管理办法》有效期限和解释部门。其他条款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说明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以及对专项资金的概念、支持范围等进行定义。第四条规定,项目实施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一年调整为两年,示范点数量由原来不超过3个调整为2至4个。
2.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共九条,主要内容是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了专项资金管理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程序,明确了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示范点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3.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共十条,主要对项目经费如何拨付和管理进行规定,规定了经费的拨付、支出范围、预算开支及调整等,明确了经费结算不能通过审核的几种情形,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置。第十五条规定,由原专项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把专项经费拨付到专项牵头单位对公账户,调整为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对公账户。第十六条规定,将每个示范点支持经费限定为10至20万元。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资金新增允许项目牵头单位用于建设用途,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原专项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调整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第四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办法》的执行起止期限和解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