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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1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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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行为的处理

行政强制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
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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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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