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职权事项类别 |
权责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11号) 第三条第(十八)项 与市人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境外人员来岩工作许可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在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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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无此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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